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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3、高校应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二、切实加强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应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3、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高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建立健全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本意见规定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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