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教委、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对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高校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逐步开设计划生育公共选修课程,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高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办等)、党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2、各高校应当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级别不低于副处级。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流动人口和全日制在校生在内,总人数超过5000人(含5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人;总人数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2人;总人数超过15000人(含15000人)的高校,按比例增配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