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补办。
第四章 造价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
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从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在不同单位执、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从业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计价规定以及诚信原则编制并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五)玩忽职守、违反工程造价行业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粗制滥造工程造价文件;
(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信用信息。
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