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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续期验证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上注明初审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初审机构登记汇总初审情况后进行网络上报,同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及书面材料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对续期验证申请进行复核确认。
  续期验证应检查持证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验证结论。续期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改正和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条 续期验证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XX年度续期验证合格”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限期改正: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续期验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全的;
  (二)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改正名单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
  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三个月,此期限内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不合格:
  (一)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且未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的;
  (三)在一个验证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可以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暂停从业手续由造价员本人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同意暂停从业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停从业”,从业专用章由省造价协会封存。
  暂停从业期间,造价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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