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专用章,交初审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的;
(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在职在岗证明文件,但办理资格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相关机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后,可在考试合格之日起四年内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在资格证书办理期间以外时间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四年进行一次续期验证。
造价员续期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验证期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聘用单位加盖公章);
(五)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