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8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六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
(二)相关专业本、专科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
(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
(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
第七条 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此后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不得再次报考。
第八条 增项考试人员可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免试基础类科目。
第九条 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