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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物品拍卖时成交的,拍卖企业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拍、变卖各项费用(含评估费用)均应在抵税财物拍卖或变卖成功后以拍卖或变卖收入支付。

  (四)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拍、变卖机构基本信息表

  2008年3月17日

  附:
  拍、变卖机构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501A

王晖

88151361 13701226189

88151360

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东城区安内净土胡同15号

刘玲

64067979 13501371290

64069191

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D12栋

刘晶

83612605 13621015365

83613359

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朝阳区左家庄路1号国门大厦A座1K室

周承庆

64622088

13911882821

6462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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