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物品拍卖时成交的,拍卖企业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四章第
二十六条),拍、变卖各项费用(含评估费用)均应在抵税财物拍卖或变卖成功后以拍卖或变卖收入支付。
(四)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拍、变卖机构基本信息表
2008年3月17日
附:
拍、变卖机构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501A
| 王晖
| 88151361 13701226189
| 88151360
|
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 东城区安内净土胡同15号
| 刘玲
| 64067979 13501371290
| 64069191
|
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 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D12栋
| 刘晶
| 83612605 13621015365
| 83613359
|
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 朝阳区左家庄路1号国门大厦A座1K室
| 周承庆
| 64622088
13911882821
| 64626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