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7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评审考察,近期市局重新选定了四家拍卖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现将选定的四家拍、变卖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关于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四家拍卖企业的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上述拍卖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拍、变卖而拒绝接受的;
(三)为了谋取企业利益,拍卖企业自身采取或与其它企业及个人联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拍、变卖过程中使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其不能继续承担税务机关抵税财物拍、变卖工作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需进行抵税财物的拍、变卖工作时,应在市局选定的拍、变卖机构中选择相关企业委托办理。
(二)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机构进行拍、变卖工作时,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