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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开展2007年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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