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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8〕10号,下简称《规定》),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公民拒绝、控制吸烟为手段,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2、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3、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4、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6、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

  7、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8、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禁设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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