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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的通告
(梅市府〔2008〕33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经过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扰民问题仍然突出。为推进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已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70号)、《关于印发2008年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20号)。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4月开始至2008年12月止集中一段时间,切实加大对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梅州城区无证照(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应于通告实施之日起7日内自行停业,待补办有关手续,申领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二、凡在梅州城区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应于通告实施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超范围经营的相关设施,停止违法经营项目。

  三、凡在梅州城区持证(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应完善隔音设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凡在梅州城区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控制音量,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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