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按120%确定),其中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区、街道(乡镇)共同负担50%。
(十七)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八)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九)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符合《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杭民发〔2005〕104号)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凭《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二)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提高社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