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且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