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根据《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规定,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用于对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