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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监督、救济等各个方面,认真修改、完善《规定》,加快修订进程,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确保《条例》和修订后的《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内容。
  我市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全国首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试点城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以试点工作为契机,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建设,加快政府信息梳理,充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要尽快纳入公开范围,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凡是尚未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乡、镇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公布以下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创新形式。
  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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