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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8〕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创新”战略、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现实需求,对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普遍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并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实施《条例》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定》,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任务
  (一)修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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