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省总工会 省地税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具体意见如下: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三、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