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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税负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税负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出租汽车现有税负在全省最低的实际情况,经过细致调查、分析和评估,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税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30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16号)文件规定,按照“以票控税”和“统一纳税申报,统一发票领购,统一税款结算”三个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出租汽车税负调整。

  二、税负调整的标准

  ㈠在市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税负调整标准

  月定最低营业额       3500元/辆

  月定最低税额        203元/辆

  ㈡在县城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税负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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