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已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
(2007-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房保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艰巨任务。为推进泸州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发展,实现2010年泸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的发展目标,加强对近期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保障性住房规划范围为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分别包括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保障规划期限为2007年-201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 保障对象标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80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住房保障。
第六条 规划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