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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项目建设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三、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具备并网技术条件,服从电力调度指令。
  四、电网企业应当为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接入系统提供便利条件。综合利用电厂的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可再生能源电厂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五、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验收电厂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的稳定和电厂的正常运行。
  六、可再生能源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其它具有调节能力的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
  七、公用独立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纳入全省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范围。电网企业应及时与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对其按计划所发电量全额收购。
  八、企业自备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对确有需要上网销售的富裕电量,经企业所在市经委会同电网企业核定电量后,电网企业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九、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上网销售电价(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富裕电量上网销售),按国家电价政策和管理权限,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十、各级经委要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规范管理及上网交易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常规小火电的规定处置。电网企业应停止执行《并网调度协议》,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并追回优惠价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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