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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经电力〔2008〕18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健康发展,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厂(机组)是指利用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填埋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等发电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
  二、并入电网运行的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组单机容量500千瓦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燃料(原料)限定国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可再生能源范围内,燃料(原料)发热值、使用比例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并属于就近利用;
  (三)对发电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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