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的通知
(渝府发〔2008〕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分解下达2008年全市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两费征收的目标任务
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为32500万元(如下半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任务则作相应调整);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为12000万元,其中主城区7500万元(含委托供水、供气和地税部门代征部分,具体数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其他区县(自治县)4500万元。
二、关于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两费征收的规定及标准,加大两费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征、截留、挪用。所征收的两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及时拨付,专款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两费征收、解缴、使用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三、关于两费征收的考核奖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两费征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1.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08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