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在2007年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10元。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居民调整为195元每人每月,农村居民调整为36元每人每月;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城市居民调整为180元每人每月,农村居民调整为33元每人每月。
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