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是法制社会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就医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领导,形成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应急机制
  成立由卫生、宣传、维稳、应急、公安、民政、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三、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医疗机构应该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认真实行各项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出现医疗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制。发生一般性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发生恶性医疗纠纷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三)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依法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