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台帐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扩大评查范围和内容。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检查,逐步减少执法层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严格行政执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履行公开、告知、说明理由义务,依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听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救济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组织对现行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处罚幅度、执法机构等内容。按照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细化后的处罚标准、执法情况和群众的投诉及反馈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加强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确定1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切实做好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合办、抄送、备案、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
五、完善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及时处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和调处的纠纷,进一步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机制。落实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制。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创新行政复议办理形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审理、调解、和解、驳回等手段办案。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办案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