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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
使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排污费的征缴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排污费征缴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核定征收排污费,切实做到按实际排污量应征尽征。自2008年4月1日起,凡已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首选依据;对未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人工监测数据核定;对无法进行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实际监测数据,按月或按季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拖欠以及以征代罚、以罚代征现象,严禁各级征管部门直接收取缴款人缴纳的现金、支票、汇票及其他信用票据。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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