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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补贴,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市财政、公安、民政、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辖市、丹徒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籍  贯

家庭住址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情况

联系电话

养老补贴月标准

公示情况

社区(村委会)

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户籍地派出所

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各区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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