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镇江市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全覆盖,使广大城乡老年居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养老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累计15年以上户籍、现居住在本市市区、年满60周岁没有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养老补贴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各类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定期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一次性领取费用的;
4.由企事业单位发放定期生活费及其它依照规定按月享受企事业单位生活保障待遇的;
5.定期享受政府补贴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以上各类人员包括外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单位发放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发放养老补贴条件的老年居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比例分担,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