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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客运车站、火车站;

  (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和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钢结构和彩钢板建筑除外)。

  8.彩钢板建筑:使用夹芯彩钢板(具有燃烧性能的复合板材)为主要建筑构件的工业、民用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5.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6.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8.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目标。

  1.全面排查摸清治理范围内单位底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2.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2007年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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