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4)客运车站、火车站;
(5)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和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钢结构和彩钢板建筑除外)。
8.彩钢板建筑:使用夹芯彩钢板(具有燃烧性能的复合板材)为主要建筑构件的工业、民用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5.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6.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8.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目标。
1.全面排查摸清治理范围内单位底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2.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2007年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