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比上年末增幅达到30%及以上得1分,增幅达不到30%每低3个百分点(不足的按3个百分点计算)扣0.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全年信用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得2分,增幅达不到30%每低3个百分点(不足的按3个百分点计算)扣0.2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辖市(区)核心服务机构建设2分。
没有出台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扣0.5分。
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扣1.5分。
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能完成镇江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工作得1.5分,没能完成镇江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3)全市性招商活动组织完成情况2分。没有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有关资料上报工作,迟报1次扣0.2分;没有及时完成市政府要求的活动相关组织工作,有1项扣0.5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4)工业集中区建设2分。没有成立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扣0.5分,没有出台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扣0.5分,没有编制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5)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2分。每个辖市(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1个,没有达到有关指标按比例扣分(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考核标准另定),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6)设立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分。没有设立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7)督查评议和投诉受理工作1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的,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二、加分项目
1.各辖市(区)年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注册资本占全市份额比上年末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0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比例加分)。
2.各辖市(区)年末累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数占全市份额比上年末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5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比例加分)。
3.当年新引进镇江市外1亿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30%以上的新兴产业(含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资项目,每个加1分。
4.按时保质完成全市性招商等重大活动,以及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