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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08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8年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2008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0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得6分;

  2.净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4分;

  3.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得4分;

  4.净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得2分;

  5.新增私营个体注册资本,完成目标得15分;

  6.累计私营个体注册资本增加额,完成目标得20分;

  7.吸纳民资到位,完成目标得10分;

  8.规模以上民营投资,完成目标得5分;

  9.净增销售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得10分;

  1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本地区GDP比重,完成目标得4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分20分)

  1.基础管理(基本分7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3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4分。每月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1个月未完成扣0.2分;全年上报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0.8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基础工作(基本分13分)

  (1)信用担保体系建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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