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有关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差、休假,都要事先请示、报告。市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要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离市外出,须及时通过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市)长离市外出,须向市长请(销)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或秘书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五条 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家、省政府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巡视组、调研组等来青检查、指导工作,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由秘书长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地级市(州)政府的领导成员来青考察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青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对市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一般性的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八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五)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