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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十四条 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四)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一)国家领导人和省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四)各区市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七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后再报市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新闻及其他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领导集体学习制度。市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每月学习一次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各级不搞层层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七十二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区市、部门和各单位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发贺信(电)、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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