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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和省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区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的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市长签发。(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副市长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七)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公文,为标准文本。

第八章 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市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四)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六十二条 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六十三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须经秘书长审核。批示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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