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等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受理、承办。
  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四十八条 收到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其中,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
  第五十条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市政府办公厅应按规定适时答复。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五十三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