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提出,并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初审,分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
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提交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二)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提供全国同类城市的情况和作法。(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三十九条 副市长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不能与会,要向秘书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市长组织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年初由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提高市政府会议效能。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倡导少开会、开短会。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