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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部门制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以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政府态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长公开电话(网上市长信箱)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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