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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等职位,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财力投资计划、政府规章、政策规定、改革方案和重大项目、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完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区市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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