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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发动阶段(4月14日-4月底)。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和分工,迅速组织和动员部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经营厂家、商户进行排查,摸清底数,为组织实施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准备工作阶段(4月14日-4月底)。此阶段工作与宣传动员工作同步进行,作好机构、人员、设施等硬件、软件的准备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非机动车登记、牌证、文书的准备工作;负责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规划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协调财政、银行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登记新编收费编码的编制工作及非机动车登记软件开通的调试安装。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内容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7月31日)。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对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5月1日后购买的符合国家设计生产标准的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办理牌证;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上路行驶,并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不听劝阻仍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依法予以扣押、收缴;公安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证照、号牌的查验及载客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管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各个环节的清理工作。必要时要组织联合执法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要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不登记注册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予以处理。
  8月1日起,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纳入常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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