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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泸州市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服务大局、确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贯彻落实《规定》的顺利实施,成立以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相关负责人及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负责为贯彻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解释。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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