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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3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生产性服务业用电价格,在我市范围内不分四川电网供区还是地方电网供区均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3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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