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为了及时宣传《节约能源法》的政策法规,此次宣传活动集中在4月至5月开展。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宣传活动务求取得实效,并将集中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3190059
  E-mail:lzfgw@126.com

  附件:宣传提纲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宣 传 提 纲

  1.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2.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4.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5.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8.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9.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10.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1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1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13.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施,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