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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节约能源法》,切实推进全市的节能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开展《节约能源法》集中宣传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缓解能源紧缺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市正处于大力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加速推进工业化阶段,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面对能源资源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泸州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节约能源法》的施行,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对于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宣传学习《节约能源法》作为推动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增添措施,明确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节约能源法》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通过设置宣传点、电视、广播、报刊、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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