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农工贸有限公司(原大地窝堡村三、七队)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政通[2008]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39号)及《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1040号)文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农工贸有限公司(原大地窝堡村三、七队)集体土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农工贸有限公司(原大地窝堡村三、七队)集体所有土地,地类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其中耕地面积86.8059公顷,其他农用地1.7357公顷,建设用地4.1548公顷,未利用地12.6606公顷。地块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农工贸有限公司(原大地窝堡村三、七队)集体土地范围内。
二、征收土地用途:机场用地。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元/公顷) 备注
耕 地 86.8059 1296000
其他农用地 1.7357 486000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建设用地 4.1548 108000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未利用地 12.6606 108000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08年4月23日前到乌鲁木齐机场征用大地窝堡村三、七队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李晋疆、赵勇,电话:3729888-633。请相互转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他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