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回头看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进行,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督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煤矿企业和产煤市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1.召开由有关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召开由淮北市、宿州市、宣城市及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等有关突出矿井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有关措施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3.召开由淮南市、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等有关水患较大矿井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水害防治有关措施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反馈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煤矿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督查工作质量。严格遵守督查工作各项纪律和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国有大矿整合、兼并、收购、托管小煤矿的机制及配套政策”课题。
(四)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充分认识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省经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安徽煤监局备案。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及时向省经委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督查结束后,于8月5日将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