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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0.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队伍,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援队伍条件的,是否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1.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并达到关闭标准;“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的矿井是否已停产整顿。
  12.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已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是否已关闭;整合、技改矿井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是否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3.防止“三超”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并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开采强度、超工作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国有重点煤矿是否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其他煤矿井下作业人数是否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4.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并落实防范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是否填堵封实;雨季“三防”工作是否制定周密措施。
  15.小煤矿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是否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有效自救器;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16.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六、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听取产煤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产煤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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