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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是否经过核准,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是否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等。
  5.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管理情况。是否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井下机电设备保护是否完好,是否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各种传感器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产煤县(市)是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
  6.“一通三防”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消灭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是否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是否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及“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是否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落实保护层开采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是否消灭煤尘飞扬与堆积现象。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预防内因外因火灾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7.防治水管理情况。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探放水原则;是否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等。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井下炸药库及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
  9.采掘管理情况。矿井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矿井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放顶是否及时,悬顶距离是否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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