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乌政通[2008]7号)
为加大我市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列入2008年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含城乡结合部)的燃煤小锅炉(名单附后),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根据南区热网建设进度,管网覆盖范围内,有热源保障的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必须并入南区热网,热力规划中需做调峰锅炉的集中供热企业除外。
二、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的入网建设费,严格按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具体实施燃煤锅炉并网、改造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确保2008年并网、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四、各集中供暖单位要及时完成管网建设,提高供热能力,确保2008年10月15日正常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