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养殖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畜产品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实现产地准出制度。
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的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严格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加快无公害基地认定步伐,积极培育发展畜产品品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养殖,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鼓励养殖场(户)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采用“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扩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规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对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散养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但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鼓励由定点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无公害畜产品产销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产销联建饲养的畜产品检疫合格的,由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
(三)加强定点屠宰场(厂)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
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详细记录畜禽产品来源、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残留进行常规自检,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每月将检测结果报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