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全市从事畜产品生产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畜产品零售业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购进台帐。台帐应详细记载购销渠道、品名、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台帐要与检疫检测合格证明及畜产品实物相符,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各畜产品生产经营点,必须在畜产品销售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每天上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公示,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名(品牌)、数量、日期和来源等内容,并张贴畜产品检测报告单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和群众监督,将每周的检测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
(二)设立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选择5个规模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且积极性高的企业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戈壁富泰肉制品有限公司东戈壁生猪屠宰场、米东区新皖生猪屠宰场、泰昆集团公司家禽屠宰厂、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点牛羊肉批发市场设立为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进一步充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三级网络体系。设立的各畜产品检测点必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兽药、饲料的残留进行常规检测,要求每个检测点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检测室,由专人具体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兽药残毒检测设备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型号后,各检测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自行配制。日常检测可选用测试卡、试纸条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中心系统培训合格,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该检测点主管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检测试剂的运用可按照现行蔬菜类农产品检测试剂管理办法,即第一套检测试剂由各检测点自行购买,若检测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数量,中心以奖励的方式发放一套试剂。兽药残毒日常检测方式为:检测设备一周必须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样定性检测。日常检测采用测试卡、试纸条等进行快速检测。检测报告单须及时上报中心进行备案,并向各供应商如实提供。
(三)逐步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在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逐步在全市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按照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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